岳塘新闻网11月6日讯(通讯员:张蕾 易典典)近日,岳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依法对吴某、刘某批准逮捕。这是自2023年10月1日依托咪酯列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以来,该院办理的第一起涉依托咪酯案件。
在依托咪酯未被列入管制药品前,犯罪嫌疑人吴某曾有吸食该类“电子烟”行为。2023年9月,公安机关对其进行劝诫,并告知其吸食的“电子烟”含有的依托咪酯成分从2023年10月1日起被国家列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管制。2023年10月1日至3日期间,犯罪嫌疑人吴某仍不听劝阻,先后三次贩卖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给他人,非法获利700元。犯罪嫌疑人刘某明知吴某贩卖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仍按照吴某的安排将“电子烟”交给买家并收款。10月4日,公安机关在其住所附近将二人抓获,并在二人住处、车辆中搜查出7枚电子烟弹,均检出依托咪酯成分。目前,购买上述“电子烟”吸食者已由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处罚。
据临床观察发现,依托咪酯吸食后会呈现头晕站立不稳、东倒西歪等类似醉酒后的状态,影响情绪、思维和行为举止,对脑部神经造成不可逆的损害,也有可能会引起过敏反应,表现为即刻广泛皮肤发红或荨麻疹的情况。大剂量吸食会出现脾气暴躁,生活懒散等影响人的情绪、思维和意志行为的精神障碍,同时也容易引起呼吸暂停等情况。
检察官提醒: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国家卫健委《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将依托咪酯列管后,意味着从2023年10月1日起,非法吸食依托咪酯就是吸毒。“上头”电子烟,“上瘾”更“上刑”!请广大群众提高警惕,不好奇、不尝试、不接触,切勿被“上头”电子烟所迷惑。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法条速递:
列管后,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非法持有、吸食、向他人提供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责编:于杨
来源:岳塘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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